当口头合伙遇上跨国工程:一场因亏损认定反转的千里追账

作者:安徽大森(六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12-16 浏览数:231次

一、跨国合伙起纷争,一审判决陷僵局

       故事始于2017年非洲东南部国家马拉维的一片土地上。王某某与柏某某口头约定,共同承接并实施由中徽建公司(通过其当地关联公司CCS管理)在马拉维的电力光缆项目劳务部分,双方按比例分担盈亏。

       然而,在项目结束后,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在合伙期间垫付了包括挂靠费、保险费、工人工资、项目增援费用及日常开支等共计51万余元,并要求分配相应的合伙利润。一审经法院审理,部分支持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柏某某需返还部分垫付款,并支付高达91万余元的利润分成及诉讼费。

       一审判决下达后,我方当事人柏某某因不服判决结果,遂提起上诉,而对方王某某也针对判决中未完全支持其诉请的部分提出上诉。 案件由此进入二审程序,当事人柏某某继续委托陈磊律师代理。


二、抽丝剥茧:律师慧眼识关键,证据链条破迷局

       面对一审不利的局面,陈磊律师选择重新审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寻找一审中被忽略或未被充分重视的线索。他发现,在一审的事实认定中对一支名为“四川队”的施工队伍的存在及其产生的成本支出未予查明。这,成为了二审反击的突破口。

       在二审中,陈磊律师通过指导当事人柏某某系统性地挖掘和收集新证据并进行提交,重新构建出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首先,是揭示“四川队”存在与成本支出的铁证。通过调取的银行流水清晰显示,项目负责人叶某某、平台负责人陈某某等人曾向名为李某某的人员转账大额款项,而这些款项最终流向了四川队队长刘某及其后勤人员。更重要的是,李某某的身份经证人李某(刘某之妻)证实为其弟弟。证人季某某(四川队后勤)、李某、张某某(柏某某方人员)的出庭作证,共同证实了四川队自2017年7月即进场施工,队伍规模达二十余人,其工资、机票、签证等核心费用均由柏某某方面安排支付。

       其次,是证明合伙项目已清算并实际亏损的举证。证人张某某证实,早在2018年初,双方已在其家中就合伙账目进行了“了断”,柏某某在支付王某某30万元后,双方权利义务就此终止,这直接动摇了王某某再次主张权利的基础。同时,结合一审已提交的中徽建公司出具的《结算通道表述》和《华为马拉维光缆安装项目结算单》两份官方文件:项目总收入约493万元,但仅公司代付的工人工资就已达231万元,代买的机票费用更是高达223万余元,再加上税费、管理费等各项支出,项目最终结算余额为负数,亏损已成定局。四川队成本证据的注入,使得项目亏损的图景更加清晰完整。

       最后,是针对王某某所主张垫付款项的反驳。陈磊律师指出,王某某主张的诸多费用,如增援安徽项目的费用,缺乏与本案马拉维合伙项目的直接关联证据;其提交的工人工资表,与张某某实际向工人支付工资的银行转账记录存在矛盾;证人关于以巨额现金方式发放工资的证言,也与工程项目中常见的支付习惯相悖,真实性存疑。

       通过这一系列的证据,陈磊律师在法庭上重构了案件事实逻辑:合伙项目因包含四川队在内的巨额人力与差旅成本,导致整体亏损;双方早已就合伙事务进行了清算了结;王某某所诉的垫付款项既缺乏真实性证明,也与合伙项目缺乏必要关联。


三、拨云见日:专业致胜启深思,二审改判定胜负

       二审法院充分采纳了安徽大森(六安)律师事务所陈磊律师提交的新证据和代理意见。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作为主张垫付费用及合伙利润存在的一方,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相反,柏某某一方所提供的银行流水、证人证言、中徽建公司官方结算文件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更符合客观事实和交易惯例,足以证明项目亏损、双方已结算完毕以及王某某主张的垫付款缺乏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均由王某某负担。这一纸判决,不仅为当事人柏某某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让事实真相得以还原。本案的逆转,凸显了在缺乏书面协议的跨国口头合伙中,全面、精准的财务证据对于认定盈亏事实的决定性作用。它不仅是依据证据规则实现的个案公正,也警示商业主体,复杂的工程项目合伙,规范的协议与严谨的账目管理是避免纷争的基石。未来,大森也将继续凭借在争议解决领域的深厚经验、严谨的执业态度和竭诚的服务精神,托举起为每一位当事人的信任与期待,为他们照亮维权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