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真的有效吗?

作者:安徽大森(六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12-25 浏览数:293次

       在劳动关系领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不容推卸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基石。然而,在现实中仍有一些企业试图通过所谓的“自愿协议”来规避责任。近日,由马先锋律师、熊士鹏律师两位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历经曲折,最终在二审中凭借二人对法律的坚守和对新司法解释的精准适用,成功逆转局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坚定保护。


一、签署“自愿”协议,仲裁一审皆输

       2022年10月,当事人谭某入职某公司从事生产工作。入职时,公司要求其签署《员工自愿自交社保协议书》,约定公司无需为其办理社保,每月仅支付少量社保补贴。为获得工作机会,谭某无奈签署。此后,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补贴,始终未为其缴纳社保费。

2025年1月,因公司长期未缴社保,意识到权益受损的谭某委托马先锋律师、熊士鹏律师,正式启动法律维权程序。在律师指导下,谭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然而,维权之路起初并不顺利。在仲裁和一审阶段,公司均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谭某未先行要求补缴”为由进行抗辩。相关裁判机构认为劳动者未要求补缴而直接解除合同并索赔,不符合程序,故驳回了谭某的请求。接连的败诉,让案件的推进陷入困境。


二、律师据理力争,戳破协议不公

       面对不利裁决,马先锋律师与熊士鹏律师并未退缩,他们深入研究案情,精准提炼出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并在二审中展开了有力抗辩。

       首先,律师明确指出涉案协议的根本违法性。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任何形式的免除或放弃约定,均因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公司不能以所谓的“双方约定”对抗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其次,律师深刻剖析了“自愿”表象下的实质不公。该协议是公司单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谭某在求职的弱势地位下,为保住工作机会而签署,并非其真实意愿的自由表达。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将违法责任转嫁给劳动者,该行为本身违背了公平与诚信原则。

最后,律师对一审裁判依据提出了合理解读与适用性质疑。他们认为,地方指导意见中关于劳动者需先行要求补缴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规制权利滥用,而非为用人单位根本性违法行为设置程序障碍。在本案用人单位明显违法且过错突出的情况下,机械适用该条款对劳动者显失公平。


三、新规撑腰助力,二审翻盘胜诉

       案件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日生效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为本案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其内容规定,约定不缴社保的协议无效,劳动者据此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统一了此类问题的裁判尺度,强化了对劳动者基本社保权益的保障。

       在二审庭审中,马先锋、熊士鹏律师牢牢把握这一最新法律依据,向法庭强调:第一,新司法解释明确否定了此类违法协议的效力,无需以劳动者是否先行要求补缴为前提;第二,社保缴纳系用人单位主动履行之责,其违法状态持续存在,劳动者可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律师的代理意见逻辑清晰,于法有据。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免除。涉案《员工自愿自交社保协议书》无效,公司未依法缴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谭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法院据此撤销原判,改判支持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再次明确了社保义务的强制性,对企业合规用工具有警示意义。安徽大森(六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通过精准适用新司法解释,展现了在复杂劳动争议中维护公平正义的专业能力。本案也提示劳动者,面对此类违法协议,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维权;也提醒用人单位,依法参保是无可规避的法律责任。